苏体群〔2021〕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探索全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服务长效机制,根据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计划安排,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月11日
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9号),加快实施《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体医融合发展的意见》(苏体群〔2020〕38号),充分调动各地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全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服务长效机制,加快推动建设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体医融合服务机构,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和鼓励试点建设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省内在运动促进健康方面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向群众提供较好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年度试点建设个数根据各地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情况,以及省级体彩公益金财力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每个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试点单位补助标准为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单位运动促进健康方面的软件系统和器材设备的配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单位须为江苏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3月30日前,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5月30日前,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体育部门和设区市体育局逐级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市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设区市体育局审核后报省体育局。中央所属单位及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体育局。
(三)7月30日前,省体育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网站公示后确定试点单位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根据审核结果,省体育局将专项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体育部门的各自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导市、县(市)体育部门审核;
(四)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站公示,确定试点单位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监督试点单位按规定执行项目;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督促试点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体育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
(二)对照试点工作要求做好试点工作,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四)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并于资金下达次年5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逐级报至省体育局;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年度的四季度,省体育局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全额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试点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试点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试点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